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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有關銓敘部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一案,相關提敘事宜如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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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銓敘部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一案,相關提敘事宜如說明二,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本府115年9月1日基府人給貳字第1150139085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提敘案因涉及當事人權益,請各人事機構確實轉知公務人員旨揭相關內容(含考試分發人員),如有前述需求,請當事人提供服務證明書申請提敘,並溯至該規定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另有關函文所提得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一案,係指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辦理送審之日期,如有同仁辦理提敘建議盡早作業。
三、另如有依銓敘部格式開立服務證明書,因涉及當事人權益,應協助辦理,有關職等之認定,例如107年進用之約用人員薪酬為35,000元,按107年薪點折合率計算(124.7元)為280報酬薪點,得採計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
四、本次修法係開放全職專任契約進用人員之年資可辦理提敘,原有之約聘僱年資提敘規定不受影響,依據銓敘部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略以,曾任不同機關或不同進用依據之聘僱年資不得合併採計提敘俸級。
五、提供近年薪點折合率:114年至115年139.1元、113年135元、111年至112年129.7元、107年至110年124.7元、100年度7月至106年121.1元、94年至100年6月11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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