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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行政院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該院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
主旨:行政院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該院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2年9月5日院授人培字第1123028905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行政院74年9月17日台七十四人政叁字第27925號函,及該院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服勤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等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起停止適用。
(二)又自112年1月1日以後,加班補休期限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其他項補休期限應依行政院112年2月6日院授人培字1123024309號函規定辦理,其補休期限均為2年;惟倘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行政院107年4月11日院授人培字第1070037508號函辦理,其補休期限為1年。另上開該院107年4月11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