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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轉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法規之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配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等法規之施行,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函釋停止適用如說明二,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9月5日總處培字第1123028905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本案函釋停止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79年6月2日七十九局叁字第20732號函等16則函釋,及其他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歷次有關服勤、加班補休函釋,與112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以下簡稱保障法)第23條、服勤辦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下簡稱支給辦法)等法規未合部分,自112年9月5日起停止適用。
(二)另有關遷調人員於原服務機關未休畢之加班補休得否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疑義,如加班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應依保障法第23條及支給辦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辦理,得於原補休假期限內至新任職機關續行補休;倘加班事實發生於111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依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局考字第0950032962號書函辦理,視公務人員服務年資是否中斷處理方式不同,如服務年資中斷則補休不宜保留至新職機關繼續實施、如服務年資未中斷則由各機關本於權責核處,且補休期限依停止適用前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3點規定應為1年。另上開原人事局95年12月12日函自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