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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行政院函以,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並自113年8月26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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