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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市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於非上班時間奉派出勤補償機制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府於教師及代理教師在下列情況出勤或出席時同意其公假補休及課務派代:

(一)本府於非上班時間委請學校辦理之活動(具指派性質)。

(二)本府於非上班時間辦理活動,指派學校人員參加(具指派性質)。

(三)本府於非上班時間請學校指派人員參加本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研習(具指派性質)。

二、承上,若辦理活動機關另發給工作費,則不核予其公假補休為原則;如活動機關提供更有利條件,則從其規定。

三、本案自113年9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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