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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重申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有關延長辦公時數(加班)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者為加班,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次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第3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公務員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再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員因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等事項,得申請專案加班,但應依規定程序報經同意或備查。

二、次查本府前於112年2月10日、113年1月11日及同年12月23日,多次發文向各機關學校宣導前開延長辦公時數(加班)相關規定;又除前開函文外,本府亦於113年4月9日函

請各機關學校,督導所屬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上網完成「113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俾使各機關學校同仁均可瞭解加班相關措施及規範。

三、因近日接獲同仁反應,尚有學校主管對前開公務員加班規定不了解,爰重申相關規定,並請各機關學校加強宣導、落實辦理,凡符合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之「加班」要件(1.經主管人員指派、2.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3.執行職務),服務機關學校應依法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等補償,惟同仁每月加班時數仍不得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2條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第4條之上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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