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轉知有關114年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
主旨:有關114年師鐸獎初審與推薦事宜,請貴校(園)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將推薦表及相關表件送至本府教育處,逾期不予受理,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及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師(三)字第1142600212號函辦理。
二、依據前揭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本要點表揚對象為現任公私立各級學校(包括獨立進修學校)、幼兒園、本部輔導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少年矯正學校之 現職編制內各類合格專任教學人員、教保員、助理教保員、運動教練、軍護人員、校長及園長,未曾獲頒本獎項且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各校(園)被推薦人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將推薦表紙本(含電子檔)、相關佐證資料PDF檔及照片JPG檔等資料於114年3月14日(星期五)前送交本府教育處。
(二)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並同意授權由初審、決審機關潤飾。
(三)被推薦人提交電子檔及紙本推薦表中勿直接插入圖片或改變資料格式,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請擇要掃描成pdf檔,每位可上傳10個佐證資料,每個佐證資料檔案大小限於25mb以內,檔名請簡述佐證資料內容。
(四)所提供之近半年「彩色大頭照」1張及「與學生互動的照片」2張(橫式、直式各1張)電子檔,檔案格式為JPG檔,以大圖片尤佳,上傳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五)申請師鐸獎教學組別之被推薦人,須於佐證資料區上傳教案及優秀教學策略;行政組別之被推薦人則視實際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四、本案附件另公告於本府教育處(內網)-處務公告。
五、檢附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及114年師鐸獎評選推薦表(114年1月版)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