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欲擔任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本市各投開票所工作之本校同仁,請於114年6月19日前親向人事室登記並填寫推薦名冊資料
欲擔任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本市各投開票所工作之本校同仁,請於114年6月19日前親向人事室登記並填寫推薦名冊資料。市府公文如下
主旨: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定於114年8月2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本市各投開票所工作仍需倚重貴校人員協助,惠請貴校於本年6月25日(星期三)前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推薦名冊函送本會彙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14年6月9日中選務字第1143150394號函辦理。
二、查公民投票法第24條規定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主任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管理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三、有關114年全國性公民投票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補假日數,依行政院72年11月9日台72人政參字第30519號函意旨,參加選務工作人員給予補假1天。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工作費,依中央選舉委員會112年10月30日中選人字第11200260751號令訂定發布「選舉工作費支給數額基準」所定標準支給,所辦理公民投票之公投票數量為1張,主任管理員為新臺幣(以下同)3,300元、主任監察員2,750元、管理員為2,100元、監察員2,000元、預備員2,000元。
四、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之「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駕駛、駐警、技工、工友、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員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
五、本市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需求數業已規劃定案,為免影響選務,敬請依照附件遴派人數分配表數額填報。
六、檢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遴選要點、遴派人數分配表及推薦名冊空白表各一份,請以電子檔登錄名冊並敘明戶籍地址所屬里鄰以利工作人員配置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