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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主旨 轉知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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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

主旨:有關教育部函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相關配合辦理事項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2日臺教人(四)字第114420451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按教育部函說明三略以,該部配合旨揭退撫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修正,刻正協請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後,將另行通知主管機關據之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所得。爰114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發退休金;至114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請主管機關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審定每月退休所得,並請各支給(發放)機關暫依主管機關審定之計算單數額核計,嗣後配合上述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相關附件
  • 教育部_函PDF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三十七條第_三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條文PDF